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 案情缘起:众筹股东的反悔
2025年初,我接受被告张某的委托,应诉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。原告梁某某(化名)曾是某知名咖啡馆的“众筹股东”。2017年至2018年间,原告分两次向咖啡馆缴纳了5万元“入股金”,并签署了《招募社会股东(众筹)协议书》。
几年间,原告依约享受了分红和消费返利。然而,随着咖啡馆经营承压并于2025年5月停业注销,原告突然翻脸,主张当初的“投资款”实为“借款”,理由是协议中约定了“保本保息”及“未达收益可退股”。
原告将咖啡馆的原经营者张某及另外两名合伙人(叶某某、吉某某)一并告上法庭,要求解除协议并归还5万元本金及高额利息。
二、 办案难点:协议条款的“陷阱”
接手案件时,我发现原告的主张极具迷惑性。协议里确实存在“保证年收益20%”、“未达15%收益可退股”等类似借贷的保底条款。原告据此援引最高院“名为投资实为借贷”的相关判例,试图混淆视听。
对方律师的核心逻辑是:只要约定了固定回报和保本,就是借贷。 一旦法院采信,我的委托人作为经营者,将面临巨额连带还款责任,且咖啡馆注销后的清算程序也将被推翻。
三、 破局之道:穿透形式,回归实质
庭审过程中,我没有纠缠于个别条款的字面意思,而是引导法庭关注协议的整体架构和履行特征,构建了四维抗辩体系:
权利属性:我指出原告不仅享有分红权,还依据协议享有监事权(查阅财务报表、核查收支),这是纯粹的债权人绝不可能拥有的权利。
义务绑定:协议明确约定原告负有“年消费基本额”的义务,且分红与消费挂钩。这种人身依附性的消费绑定,完全不符合借贷关系的无偿性特征。
经营参与:协议中明确了股东需“发挥人脉资源”、“维护名誉”,甚至规定了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,这些都证明了双方建立的是利益共同体而非债权债务关系。
履约事实:我提交了原告多年来实际参与消费、领取分红的完整流水,证明其多年来一直按“合伙人”身份行使权利,从未提出过异议。
针对原告引用的判例,我当庭指出:“名为投资实为借贷”的适用前提是出资人完全不参与管理、不承担任何风险。而本案中原告既消费又监督,还享受了数年的分红,与最高院参考案例的事实截然不同。
四、 判决结果:正义的落槌
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。
判决书明确指出:“案涉协议既有资金融通,又有拓展营业、担保风险的内容。原告享有监督权、负有消费义务,不符合民间借贷‘资金融通’的本质特征。”
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其自行承担。我的委托人张勇及另外两名合伙人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。
五、 律师手记
这个案子再次印证了一个法理:“名为投资实为借贷”的认定,绝不能只看是否有保底条款,更要看当事人是否共享收益、共担风险、共同参与。
很多当事人在签署商业协议时,为了吸引投资会写下“保本保息”的承诺,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关系就此转化。作为律师,我们的职责是在复杂的合同条款中抽丝剥茧,还原商业交易的真实面目。这次胜诉,不仅保住了委托人的财产安全,也捍卫了合伙经营的诚信原则。
——高山律师
高山律师